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静,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红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侯区万虹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万虹路694号门前路段时停车休息,随后与高某某因倒车引发纠纷。高某某报警举报潘某某酒后驾车,潘某某被民警带至簇锦派出所处置。经抽血鉴定,潘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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