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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住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静,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红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侯区万虹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万虹路694号门前路段时停车休息,随后与高某某因倒车引发纠纷。高某某报警举报潘某某酒后驾车,潘某某被民警带至簇锦派出所处置。经抽血鉴定,潘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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