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成都市**殡仪馆合同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二环路由万象城往东大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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