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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5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2时57分,潘某某为将车辆驶入地下停车库,醉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南湖北路东路二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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