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姑苏区**巷**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0****小型客车从本市姑苏区**新村小区出发,途经劳动路、阊胥路,行驶至阊胥路烟草公司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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