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苏**厂**区工人,住金湖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金湖县**街道**路**村**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L****牌号的**牌SUV车,沿金湖县黎城街道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清河路十字路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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