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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1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绥中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号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东戴河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8时4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海关区长城小学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情况,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因其于前一晚饮酒,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7.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到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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