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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洛阳市涧西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6日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驾驶豫C*****黑色奥迪轿车沿河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瀛洲桥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7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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