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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9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住宁波市******。因本案2021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潘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B5****的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的聚亿广场出发,后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广德湖北路与江宁路交叉口转弯处停车时,发生了与他人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遇对方报警,遂被交警查获。被不起诉人潘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血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金某、李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潘某的血液乙醇中含量相对较低;二是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是潘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及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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