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街**弄**号,现暂住建德市**镇杭州****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建德市**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医院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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