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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8********,汉族,大学文化,海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农场**队**号住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54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琼A9****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梧桐墅中餐料理酒馆”和朋友姚某某等三人一起喝酒。期间,潘某某约喝二瓶啤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9****小型轿车从“梧桐墅中餐料理酒馆”停车场离开,途经华海路、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潘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潘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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