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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汉族,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8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齐齐哈尔****,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3时13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老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岭上家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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