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L****小型轿车途经本区牛山北路牛山商务大厦前处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某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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