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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牌的小型轿车从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燕兴家园附近前往东山办事处南岸水乡行驶,在途径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lOOml;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68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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