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80********,汉族,本科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法人,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时3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陕A****9号白色大众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二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省体育场南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醇浓度为100.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