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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闽侯县甘蔗镇万家广场附近一家小吃店饮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坛石山大道出发经民俗园路、滨河路往荆溪大道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荆溪大道消防大队路段时被闽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107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带至闽侯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7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潘某某自愿承诺进行交通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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