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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21989********,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l2月0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蒙自市**广场**饭店用餐过程中饮用400ml啤酒两瓶,同日2l时39分,其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锦华路兴业路口被蒙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对潘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mg/l00ml,随后提取其血样,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39mg/l00ml血。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潘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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