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住播州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C7****号小型轿车,从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事处瀚华国际往遵义市城区方向行驶,2时15分,途经播州区桂花大道2公里200米(地名: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湘源国际美食城)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然后带至播州区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7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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