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街道**庄**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持D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社区B区**大道往C区方向行驶,行至坪从线(坪能-从江)150公里加900米(小地名:何家庄社区)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潘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4.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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