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村**栋**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09年1月20日、2009年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2mg/100ml)驾驶浙C2****小型轿车从龙港市龙湖路155号附近停车场往龙港市西排新村方向行驶。当日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白河路641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测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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