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粤T5****号牌小型轿车,搭乘一名男子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平路天鹅湖酒店门口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一辆粤E7****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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