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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组。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8月1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4月28日被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宁波路箬笠岙锦园前路段处,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l。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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