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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2********,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无号牌拼装中小型汽车,由**小区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0时51分,车辆行驶至中心大道800m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结果1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执勤民警就带其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检验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之情节,并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社区矫正意见,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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