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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惠芸,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9日补查重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2日晚,潘某某将其宁AN****号小型轿车停放在中宁县鸣雁路中宁三小路段50米处的道路台子上,其喝酒后于当晚22时29分坐到驾驶位置。当晚22时51分该车向后方倒车至道路台阶下,随即该车又向前行驶后停到道路台阶上,后被交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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