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1********,满族,大学本科,兴城市**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辽P****9号小型汽车沿兴城市兴海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城市温泉东路安居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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