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中共预备党员,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3小型轿车,途经路桥区白剑线横街镇台州银行前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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