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浙江省磐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30727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苏州市**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车载彭某某)从郎溪县建平镇盆形村驶往南丰街道,当其行驶至郎溪县028县道5公里路段处时,被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4mg /100ml,后将其带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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