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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吃午饭期间喝了一瓶2.5两的劲酒。当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皖J****6号小型轿车由黄山市歙县往徽州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永佳大道与牌坊路交叉口,遇民警检查,经现场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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