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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8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鲁******小型轿车,经过**道与**路口东30米处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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