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冀E*****五菱牌面包车沿巨鹿县城迎宾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富强路与迎宾街交叉口时被巨鹿县交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