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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5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21997********,水族,初中,东莞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01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D5****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环市北路宏业南九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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