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8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2********,苗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某出租屋。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41分,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B2***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进荔苑路4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潘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潘州林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2.0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