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现住地广东省惠州市**县**街道****街*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1时27分许,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B****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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