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5********,壮族,中专,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0时54分许,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湖星湖路口路段临时检查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W号牌小型客车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潘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7.1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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