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驾驶桂E****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江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合浦县党汪镇兴江大道亚桥村委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龙某某驾驶的桂N****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E****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上超宽装载的货物发生碰刮,导致桂E****1号小型普通客车方向失控后又与对向驶来的由唐某某驾驶的桂E****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桂E****1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桂E****8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唐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1时到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星岛湖中队投案接受处理。2020年7月13日,经合浦县公安局局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龙某某分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潘某某发生事故后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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