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施秉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5日21时15分,潘某某酒后驾驶贵H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城关镇一中方向往十字街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至县府路3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2.21mg/100ml。
同时查明,潘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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