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0********,汉族,高中文化,单位:昌黎县**局,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街**组**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11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冀CZ****号小型轿车沿昌黎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立交桥南侧路段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执勤交警宋某某、李某某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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