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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0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8****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双雁路至良港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1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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