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4月7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8时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9****号轿车途径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泰顺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次日,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潘某某具有“C1”准驾资格,涉案的小型轿车年检、保险情况正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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