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5********,水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2019年6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浙DY****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大唐街道慎叶村驶往大唐街道朱家社区下畈顶村,途径大唐街道合溪口红绿灯地方时,因犯困在车上睡觉。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车上睡觉过程中被诸暨市公安局大唐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