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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金昌市金川区**小区******室,无业。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号灰色华泰圣达菲牌小型越野车,沿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行驶至市国土资源局附近时,被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5mg/100ml。

本院认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潘某某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危险驾驶未造成其他后果,且醉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对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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