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购得一套位于曲靖市经开区**小区**幢**单元**室的经济适用房,2011年6月22日潘某某与熊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潘某某将该套房屋以22万元出售给熊某某,由熊某某一次性向潘某某支付120238元的购房款,剩余按揭贷款87842元由熊某某每月代为偿还,双方约定待贷款还清取得产权证后将房屋过户至熊某某名下,之后该房屋由熊某某装修并实际居住。2018年12月,被害人熊某某还清了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潘某某也拿到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并于2019年1月办理了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但潘某某以向被害人熊某某回购该套房屋等为由,对熊某某隐瞒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事实,并将该套房屋通过公证委托其债权人李某某进行售卖用于偿还借款,后该房屋被出售给第二买受人马某某,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熊某某履行过户等事宜。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亲友通过筹钱将该房屋从马某某处买下,现已过户给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具备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房屋已过户到被害人名下,且向第二买受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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