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凭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广西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横县**镇**村**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号楼**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向李某某租赁凭祥市万郡华府*栋*单元**房,同年4月22日,潘某某以“潘雪”的名义和被害人周某某的凭祥市家和美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在潘某某未支付任何装修款的情况下,该装饰公司进场装修。后因潘某某拖欠装修款,周某某与潘某某产生矛盾。2018年9月4日,周某某到凭祥市公安局报案,凭祥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5日决定对潘某某合同诈骗立案侦查。2019年10月3日,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归还欠款约定》。2020年3月19日,周某某以潘某某拖欠装修款为由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5月20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48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某某向周某某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8.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其与被害人周某某的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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