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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失火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7****,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谷某某。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623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交**有限公司项目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号****幢**室,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交**有限公司、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未到宁都县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先后于2017年1月8日、11月1日以被不起诉单位中交**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标项目**部名义和宁都县钓峰乡政府、钓峰乡下湾村委会签订征用林地堆土、取土场永久性用地补偿协议,同年5月上旬和宁都县黄陂镇政府、黄陂镇杨依村委会签订了征用林地弃土场用地补偿协议。之后中交**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标项目**部于2017年1月至2月间在林权人姜某甲、万某某的“小子脑”山场施工堆土,同年5月上旬至11月期间在林权人姜某乙的“牛绳榨背”山场、姜某丙的“大蛇子咀”山场施工取土及谢某某的“屎桶坑子”山场施工堆土。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交**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标项目**部在“小子脑”、“牛绳榨背”、“大蛇子咀”及“屎桶坑子”山场施工取土、堆土占用林地面积为27.9亩,合1.86公顷,被占用林地表土移位,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综上,被不起诉单位中交**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7.9亩,合1.86公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为中交**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标项目**部**对此负直接责任。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中交**有限公司**至**高速公路**标项目部已对所占用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复绿面积27.9亩,目前成活率95%,并补办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本院认为中交**有限公司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潘某某作为**至**高速公路**标项目部**组织施工而占用林地,其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已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中交**有限公司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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