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30231971********,汉族,大专文化,辰溪县**政府职工,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乡**村“托儿冲”地段自家养鸭场周边的田里,使用塑料打火机点燃田坎周边的茅草,茅草迅速燃烧到周边上的山林,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见状立即设法扑救山火,但未见成效,不但自己被烧伤且火势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共4.6013公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同村委会与山林被烧的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30户村民达成部分赔偿、部分免赔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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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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