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2********,汉族,大专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2时许,水西门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在办理潘某某侮辱他人、殴打他人案中,传唤违法行为人潘某某进入武冈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潘某某在执法办案区门口假以身体不舒服有心脏病为由,蹲、坐在地拒绝进入执法办案区,民警郭某某上前规劝并搀扶,潘某某用手抱住民警郭某某右手,导致民警郭某某右大臂有许多指甲痕,右小臂有两处皮肤出血。经邵阳市都梁司法所司法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潘某某在其丈夫陪同下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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