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涂俊玲,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开展“百吨王”超限超载车辆整治专项行动,5时45分,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邓某某等四人,驾驶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带“中国公路”字样和警灯等公务车辆标识)进行巡查执法,当巡查至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G105国道吕田隧道内,对涉嫌超载超限的“百吨王”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期间发现多辆涉嫌超载超限“百吨王”货车快速行驶通过,随后执法人员邓某某等三人驾驶上述交通执法车辆追赶前方的涉嫌超载超限货车,继续进行巡查执法。在交通执法车辆驶出隧道后,同案人罗某某为了让自己的超载超限装载的运输车辆逃避执法检查,不被交通执法车辆追上,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车牌号为粤RR****)从后方加速超车后慢驶在交通执法车前方,阻挡交通执法车辆超车前行,随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北汽幻速面包车(车牌号为粤S9****)又从后方加速越过交通执法车辆,与同案人罗某某驾驶的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并排行驶,占据仅有的两条车道,其后两车以持续并行、慢速行驶的方式行驶数公里,阻挡交通执法车辆超车对前方的涉嫌超载超限货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多次鸣警笛、使用扩音器警告后仍不停止,迫使交通执法人员行驶至吕田镇G105国道交警吕田中队门口路段放弃执法。
2020年6月2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吕中村停车场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型号为Vision至睿黑色电脑主机一台、黑色苹果8P手机一部、粉红色OPPO R11手机一部、号牌为粤S9****白色北汽幻速面包车一辆均予以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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