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l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交本院办理。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潘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先后3次分别在本市历下区**路**报业**宿舍工地、山东**大厦、**小区,采取爬塔吊、扬言自杀、大喊大叫等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潘某某无视信访秩序,在全国重大活动之际,先后20次窜至北京市**周边地区滞留、信访,扰乱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仍持续到北京**周边非访,其行为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一、寻衅滋事部分
2013年12月11日6时许,潘某某因对其父亲所在单位**报业集团分房政策不满,进入本市历下区**路**报业**宿舍封闭工地,爬上工地塔吊,要求见集团领导,持续约1小时。
2014年1月16日18时左右,潘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山东**大厦一楼,持壁纸刀以自伤威胁现场工作人员,要求与**报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见面。潘某某闹事持续约4小时后,被民警和现场工作人员劝离。
2015年12月30日下午,潘某某在本市历下区**小区,为发泄情绪,欲进入**号楼**单元住宅找报业集团领导,遭到保安阻拦后脱掉上衣、大声喊叫,持续约1小时。
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部分
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潘某某为反映**报业集团分房政策违规等问题,多次到北京**周边地区,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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