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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5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5********,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区**乡****组。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0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熊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因帮人“摆场子”后分钱不均问题与被害人万某某、徐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星光大道KTV房引发双方口角,后双方矛盾加深。2015年2月6日凌晨2时许,双方又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南屏广生海航国际门口路边再次引发口角,并相互持刀斗殴,造成万某某、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万某某伤情暂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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