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个体经营。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潘某某等人与宋某某(已判刑)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酒吧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庆生时,宋某某要求店员赠送酒水被拒,遂自行和纠集潘某某一起到酒吧后台抱四箱啤酒,价值530元。后又因结账问题与店长刘某某发生争执,宋某某摔啤酒并将桌面的啤酒瓶、果盘等推到地面,并到酒吧DJ台强行关闭音乐、踹椅子,致使酒吧内LED显示屏、DJ打碟机等物品损坏,价值5700元。案发后,宋某某与**酒吧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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