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钢厂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因琐事手持管制刀具,下至其居住的兰州市安宁区**厂家属院**号楼**层,将该层五户住户入户防盗门表面用刀砍砸损坏,对其余住户入户防盗门踢踏,造成多户入户防盗门不同程度损坏,对该层席某某、陈某某、穆某某等四户住户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干扰破坏,民警接处警现场予以制止的过程中遭该潘辱骂、推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及其家人对被害人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因琐事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且本案系邻里纠纷、事出有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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