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绰号小潘,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住河南省西峡县******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27日晚上22时许,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庞某某、袁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到西峡县**KTV喝酒,在离开的时候,张某某驾车到**KTV门口,庞某某、袁某某、潘某某等人酒后无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某驾驶的本田CRV车辆砸毁。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对庞某某等人损毁的车辆进行价格认定:庞某某等人损毁的车辆部位价值9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